陈某国等人生产、销售不合乎安全性标准的食品案,用病死猪制作香肠。2015年底,如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收到线索称之为,如东县岔河镇陈某华、陈某国父子在当地并购病死猪肉,并展开加工销售。当地公安机关立刻正式成立专案组,城外… 陈某国等人生产、销售不合乎安全性标准的食品案,用病死猪制作香肠。
2015年底,如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收到线索称之为,如东县岔河镇陈某华、陈某国父子在当地并购病死猪肉,并展开加工销售。当地公安机关立刻正式成立专案组,环绕父子二人积极开展外围调查。
侦察民警找到,2015年以来,陈某华、陈某国在坐落于如东县岔河镇古坝街南侧门面房中并购病死猪并擅自屠宰。陈某国将病死猪肉以每50斤一饼摆放于自家冷库冷藏,由陈某华将病死猪肉送来至刁某泉等猪肉摊贩处展开销售,部分病死猪肉甚至被当地某食品厂用作生产香肠。当地一些生猪养殖户在坚称陈某华、陈某国父子擅自屠宰并销售病死猪可供他人食用的情况下,仍将病死猪销售给陈某国。经过1个多月的严谨侦察,2016年1月20日,如东警方的组织精干警力对上述人员展开抓获,顺利毁坏这一牵涉到如东、海安等地的屠宰、售卖、销售病死猪的犯罪团伙,砸毁屠宰黑窝点2个,加工窝点1个,当场搜出病死猪肉3吨。
目前,该案8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不合乎安全性标准的食品罪被当地检察机关宣判,1人被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合乎安全性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合乎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足以导致相当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相当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身体健康导致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相当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尤其相当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充公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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